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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纪委保密工作制度

2020-12-21 10:12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纪检监察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及参与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保密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材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等。

(三)其它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一)认真执行涉密文件分类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将收文时间、发文字号、编号、密级、标题等逐项登记,及时报送纪委主要领导阅处。

(二)对借阅的秘密文件,认真执行登记、退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违规翻印秘密文件和私人存放带有密级的文件,不准私自把涉密文件带出办公区域。

(三)有关人员调离本部门时,应将个人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不得随意销毁或遗弃。

(四)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时,一律通过机要途径或纪检监察专网报送。

(五)需要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由办公室进行销毁或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要求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六)凡起草、打印密级文件资料过程中剩下的草稿和废纸,要及时清理、烧毁,不留字迹。

(七)报送会议审议的密级文件资料,应注明“会后收回”字样,会毕后及时收回并按要求保存或销毁处理。

第五条 来信来访受理和案件查办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一)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所有来信来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案件卷宗等材料,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借阅、摘抄、复印、销毁,因工作原因,确需查阅、借阅、摘抄、复印的,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不得和任何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严禁违反规定向举报双方泄露有关情况。

(四)不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应当将未办结的案件材料移交相关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在岗时知晓的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保密。

(五)加强对存储信访案件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定期检查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一)遵守关于计算机管理的保密规定,严格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二)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不能拥有无线联网功能,不得安装无线网卡,非涉密载体不能连接涉密机。

(三)连接涉密计算机的存储介质不得再次连接到非涉密计算机上,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涉密载体的存放、借用、携带、使用等管理规定,做好安全保管工作。

(四)凡在校园网及贵阳学院纪委监察室网页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均应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核。

(五)遵守关于计算机管理的其他保密规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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